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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间
  办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办理要求
<一> 受理 
    国土110、市长公开电话和来信来访举报件,经支队领导批阅,转分管大队统一登记送分局(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承办。 
<二>立案 
    受理案件,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调查 
    已立案案件,指派专人(2人以上)开展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送分局(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支队审核、局领导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处罚 
    主办人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办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支队审核、局领导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60日复议期或3个月的诉讼期。 <六>送达作出执法文书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会审 
    情况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递交局集体会审会议讨论决定。 
<八>执行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履行的,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人负责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九>归档 
    执行完毕的案卷,1个月内归档。 
  办理程序
  办理地点
衢州市国土局监察支队 
  办理期限
1、一般信访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违诺责任
  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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