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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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
办理要求 |
<一> 受理
国土110、市长公开电话和来信来访举报件,经支队领导批阅,转分管大队统一登记送分局(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承办。
<二>立案
受理案件,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调查
已立案案件,指派专人(2人以上)开展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送分局(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支队审核、局领导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处罚
主办人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办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支队审核、局领导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60日复议期或3个月的诉讼期。 <六>送达作出执法文书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会审
情况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递交局集体会审会议讨论决定。
<八>执行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履行的,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人负责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九>归档
执行完毕的案卷,1个月内归档。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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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衢州市国土局监察支队 |
办理期限 |
1、一般信访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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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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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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