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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不成的,可向分局大厅提出局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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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厅审查受理 │
│ 办公大厅依争议管辖的规定,报主管局长决定是否受理 │
│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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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拟│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
│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区政│ │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
│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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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阶段 │
│ 由局领导批派承办人员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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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处理阶段 │
│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争议双方 │
│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确认后,分局会审会研究同意后│
│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
│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
│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未达成协议的,由分局提出调查处理 │
│见,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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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或诉讼 │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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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土地登记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束后,由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向分局 │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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