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开政公〔2009〕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共计13.9190公顷,现将有关土地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批准用途
本批次所征收集体土地已于2009年10月1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09]—0288,批准用途为开化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征收城关镇下溪村一个地块的集体土地,面积2.3551公顷,地类为:林地2.1452公顷、未利用地0.2099公顷;具体位置以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为准。
2、征收城关镇新下村一个地块的集体土地,面积1.8696公顷,地类为:林地0.0128公顷、未利用地1.8568公顷;具体位置以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为准。
3、征收城关镇青联村四个地块的集体土地,面积8.8794公顷,地类为:园地4.2037公顷、林地4.612公顷、建设用地0.0637公顷;具体位置以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为准。
4、征收城关镇张家村一个地块的集体土地,面积0.8149公顷,地类为:林地0.8149公顷;具体位置以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开政发〔2009〕23号和开政发〔2003〕111号文件规定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开政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土地四至范围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产权证明到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凡征地调查之日起,属抢建、抢种的各类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