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9〕第17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批文号为浙土字B〔2009〕-0060),开化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对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用及安置农业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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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名 |
地 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青苗费(万元) |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万元) |
合 计
征地补偿费
(万元) |
安置农业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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岙滩村 |
林 地 |
0.0278 |
24 |
/ |
/ |
0.6672 |
/ |
二、征地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等全部征地补偿费用。
三、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实行农业、货币和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开化县国土资源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开化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0-6010751
联 系 人:陈 慧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